首页 > 商业投资者入境计划

01.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

1. 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

3.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4.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

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 以及

5.中国台湾居民。

02.资格准则

1.满18岁;

2.在提出申请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3000万元的净资产;

3.在向入境处递交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3000万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4.在香港及其他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以及

5.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处,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03.获取投资资产类别

1. 股票

2. 债券

3. 基金

商业移民

申請資格:

1.申請人須要在緊接申請前已經在『海外』居住一年或以上、並已取得當地綠卡 或 永久性居民身份(永居權);

2.申請人須要具備大專或以上學歷及學士學位、最好擁有良好的技術資格及經驗;

3.申請人須要證明自己能夠對香港作出重大貢獻;

4.申請人自身已具備投入相當於港幣五百萬或以上的經濟實力來港創業/開辦公司 或 參與/入股本港他人公司業務;

5.申請人必須提名一位香港本地擔保人,該擔保人須要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公司 或個人。

注:上述『海外』不包括中國內地、澳門、越南、柬埔寨、老撾、朝鮮、尼泊爾及古巴

審批時間/項目特徵:

該類申請即使收齊所需資料亦很難在4-6星期內完成審批,因此須要專業移民顧問對申請人資格、擬來港發展的業務或參與投資本地企業的投資方案和計劃書等進行專業評估,通常在遞交所有申請文件之後至少需時2至3個月方可得知審批結果。

獲准來港投資的人士,會以就業身份在港逗留;逗留模式會以2-2-3年批出,直至住滿七年為止。因此每兩年須要申請一次延期逗留,同時須要向入境處通報在港創辦公司或參與他人業務的營運狀況(提供審計報告和本地招聘已履職等證明)。

獲准來港投資的主申請人亦可以申請攜帶其配偶及18週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來港依親、以受養人身份在港定居。

獲准來港投資的人士,來港后亦可以中途申請轉換工作(或稱合作及合資夥伴);但必須仍然符合上述商務移民申請資格。

注明:"切勿草率递交申请,否则一旦拒批将会留下不良记录,从而影响到将来重申的机会!"的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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